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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鼓励更多的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提出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上述两部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01月01日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帖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住房补贴等问题的规定,为了把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鼓励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役金等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凡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2001年、2002年已在厦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意见的第二、三、四条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及今后接收的符合进厦自主择业条件但不符合计划分配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意见的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问题
  1、正团职干部每月补贴550元,副团职干部每月补贴40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补帖300元。
  2、技术等级6级的每月补贴750元,7级的每月补贴650元,8级的参照正团职补贴标准,9级的参照副团职补贴标准,10级以下的参照营职以下补贴标准。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取得退役金补贴后,不再享受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其他补贴。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及退役金补贴。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问题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统一由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上年度退役金和厦门市补差部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8%部分),由市财政解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部分),从退役金中代扣代缴。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后,按照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继续参保,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转入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再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男60岁、女55岁且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医疗帐户以退役金和厦门市补差部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退休人员规定的划拨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后再就业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医疗帐户以退休金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按退休人员规定的划拨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不满20年的按月退役金总额10%,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到军龄满20年止。

  五、本意见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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