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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苏州江阴等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政发[2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2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团结奋斗,扎实工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成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财政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2002年完成财政总收入1483.7亿元,剔除社保基金等,同比增长20.8%,出色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年财政收入奋斗目标,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财力保证。省政府决定,对2002年度财政总收入增收较多、增长幅度较高的苏州、江阴等26个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1]3号)精神,给予奖励。
一、财政总收入超250亿元的市为:苏州市、南京市;超200亿元的市为:无锡市;超100亿元的市为:常州市。
二、财政总收入超40亿元的县(市、区)为:江阴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超30亿元的县(市、区)为:武进区;超20亿元的县(市、区)为:吴江市、江宁区、宜兴市。
三、财政总收入增长幅度超过35%(含35%)的市为:镇江市、泰州市、扬州市、连云港市。
四、财政总收入增幅超35%,同时增收额超过2亿元的县(市、区)为:泰兴市、姜堰市、惠山区、靖江市、相城区、六合区、锡山区、仪征市、溧阳市、海门市。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市、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勇攀新高,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地要向受表彰的市、县(市、区)学习,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富民强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2年度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市、县(市、区)表彰名单(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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