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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沪财会[2002]204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12-31 | 生效日期:2002-12-31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财政部最近下发了《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人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财办发[2002]1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管理现状,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以下具体职责分工,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一、市财政局会计处的职责:
1、贯彻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办法。
2、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3、统一部署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4、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依法行使其他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法规处的职责:
1、对会计处作出的拟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会签。
2、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3、会同会计处参加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各所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组织做好财政部或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复议案件的有关答复工作。
三、市财政监督局的职责:
1、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2、对其他部门移交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案件进行调查。
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
四、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1、开展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并将注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2、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3在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有关工作。
4、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5、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准则、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附件:1、《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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