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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2]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2-12-27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三)本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前,暂按原收费资金上缴渠道由部门或单位集中后,在次月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取得的收入(含纳库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汇总解缴同级国库。
  (四)解库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填写缴款书时,应使用规定的收入科目。

  二、支出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执收单位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规定支付代收收入2‰的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纳入委托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其他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以行政处分。

附件:本市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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