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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会协[200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01 生效日期:2003-02-01
 

各会计师事务所:
  在本市执行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我们发现部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印章存在规格各异、字体多样现象,这不仅对识别和判断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审计报告落款的误解和伪造印章的案例。为规范使用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便于甄别和加强监管,经研究,制订了《上海市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统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执行和贯彻。

附件:上海市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统一管理办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3年02月01日

  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是个人职权的权威代表,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印章的刻制、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为了加强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严肃性,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业务报告,按规定加盖执业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和事务所印章后,才能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二、凡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的已执业或新批准的执业人员,在持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同时,均有一枚刻有本人姓名字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

  三、印章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刻制、下发。

  四、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发生遗失,须由本人写出遗失经过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市注协提出申请补刻印章的报告,经市注协同意,到市注协指定刻章单位刻制(补刻章的费用由执业注册会计师自理)。

  五、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其原有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停止使用,由事务所开具证明,经市注协同意,到市注协指定刻字单位刻制。

  六、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本市内转所携原有印章在新所执业。

  七、未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一经发现有擅自伪刻印章行为的,将追究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八、执业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承担法定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印章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市执业注册会计师转为非执业会员和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满70周岁或离开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印章不得继续使用,由会计师事务所收缴后,及时上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本市注册会计师转到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由会计师事务所收缴后,在办理转会的同时上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设有专门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印章领用、刻制和上缴等一系列登记手续。

  十二、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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