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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2年凭证式国债先进承销机构的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发[2003]1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一年来,各承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积极销售凭证式国债,满足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投资需求。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全年承销工作情况和凭证式国债管理特点,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2002年承销团成员进行了综合考核排名(排名标准见附件)。经考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等20家承销团成员排名居前,被确定为2002年凭证式国债先进承销机构,现予通报表彰。希望其他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学习它们的先进经验,在以后的凭证式国债承销工作中取得更好成绩。
附件:2002年凭证式国债先进承销机构排名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03年1月22日
一、考核指标和权重
(一)全年承销总量排名。该项指标的依据为承销团成员的全年实际承销凭证式国债总量,权重为70%。
(二)计算机管理水平排名。该项指标的依据为承销团成员在其销售网点及系统管理中的计算机网络化程度,权重为15%。
(三)全年平均销售进度排名。该项指标的依据为承销团成员在2002年度各期凭证式国债发售中,其第一周销售量占各自当期国债承销量的百分比,权重为10%。
(四)计划完成率排名。该项指标的依据为承销团成员2002年各期凭证式国债实际向社会销售数量占其当期承销量的百分比,权重为5%。
二、综合排名的计算方法
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以上述四项指标为依据计算加权名次确定,综合排名与加权排名呈正方向变化:加权排名居前者综合排名靠前。加权排名的公式为:
承销团成员加权排名=∑各项指标排名×相应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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