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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2]2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31 | 生效日期:2002-12-31 |
省公安厅:
你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成都等部分市公安局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报告》(公厅治发(2002)47号)收悉。为了提高我省暂住人口管理水平,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函》(川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为:20元/证(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按10元/证(卡)收取。
二、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主体是: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收费范围及对象是:成都市境内的暂住人口。其他市、州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审批;IC卡暂住证使用有效期为3年。
三、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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