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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价费[2003]6号、沪财预[200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2003-02-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将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等两项收费并入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具体执收部门和项目见附表一)。竣工档案编制费等两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有5项(具体见附表三)。

  二、本市劳动部门执收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更名为“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主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纳税。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对履行职能所必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及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附件二: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涉企收费项目(略)
附件三: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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