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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知发[200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29 | 生效日期:2003-01-29 |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市于2000年10月出台了《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运作以来,有效促进了我市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为适应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补助资金现行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补助资金对促进专利申请量增长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第四条改为:“每年专利补助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依据进度,分期把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帐户;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到补助专利项目具体人。”;
2、第五条第5款中:“…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授权…”改为“…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授权…”;
3、删除第六条;
4、第九条中:在“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后,增加“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补助款不超过2万元”;
5、第十条改为:“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6、第十四条改为:“汕头市财政局对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7、《暂行办法》中所有“汕头市专利局”的提法全部改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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