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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清徐贯中汾河大桥收费时间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交财字[2002]5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2003-01-01
 

清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延期收取贯中汾河大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清政请[2002]3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总投资645万元。其中贷款540万元。根据《关于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交征字[1994] 142号、晋财综字[1994]51号、晋价涉字[1994]64号)和《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费期限的通知》(晋价费字[1998] 133号)文件精神,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收费,收费期限至2002年12月底止。截至2002年6月底共收费791万元,其中归还贷款本金420万元,人员及事业费和其他税费支出371万元,现贷款余额120万元。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同意延长收费期限2年,时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此期间如提前还完贷款,应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二、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执行。

  四、在清理整顿收费站期间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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