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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2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3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你室“关于调整《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的报告”(鲁老办字[2002]49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的规定,《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由设区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收取工本费。为使老年人优待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发放、维护等管理的成本情况,同意向申请办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对年满70岁的老年人需要更换老年人优待证的,按每证8元收取工本费。此收费为发到老年人手中的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在发放过程中要注意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具体收费单位须到当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的工本费专项用于《优待证》的制作、发放、维护等管理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缴款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标准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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