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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函[200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是否可以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字[2002]181号)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费字[1996]153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建设,是经过规划部门严格批准的,不存在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被、降低水土保持功能情况,不得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违者,按乱收费从严查处。
安徽省物价局
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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