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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物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综[2002]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2002-12-25
 

省物价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物价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价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二、省物价局要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省物价局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安排使用,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物价系统内举办的短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物价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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