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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路系统消防安全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3 | 生效日期:2003-01-03 |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铁路系统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对其所辖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请示》(黑公消函[200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你局关于铁路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对其所辖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公安消防部门对铁路系统所辖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黑公通[2002]4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培训范围是:
1、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旅客列车车长、车队长。
3、从事铁路客货运输的工作人员。
4、按《黑龙江省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四条2--8款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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