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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共享收入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预[2002]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4 | 生效日期:2002-12-24 |
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政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的规定,2002年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相应对各市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营业税分别进行考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考核范围。由于改革后预算科目发生变化,中央与省以及省与市共享各税不能按改革前的口径进行统计,因此将中央、省以及市以下各级企业缴纳的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营业税分级合并考核。个人所得税的考核范围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考核办法。考核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财政体制改革收入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预[2002]77号)核定的各市范周内的各税种2001年中央、省、市三级收入基数为准,如果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营业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中央、省财政将分别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额。
3.基数返还扣减计算
(1)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扣减计算
企业所得税中央基数返还扣减额根据各市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差额、各市2001年市级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占纳入分享范围企业所得税基数比重及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扣减额根据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和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2)省对市的基数返还扣减计算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营业税省扣减基数返还额根据各税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差额、2001年各税收入基数占纳入分享范围各税基数比重及省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省基数返还扣减额根据各市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和省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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