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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函[200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口市监察局:
2003年1月8日《咨询函》收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省政府1993年38号令和1996年88号令、1999年11月26日省第二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等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规定》明确规定,年审工作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联合组成的收费年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不收费。1996年前,收费年审办公室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开展工作,按照省物价局、财税厅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总额1%的年审费作为业务费用,1997年后,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年审工作不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前期工作可交由价格事务所实施。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由于价格主管部门的人员减少,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任务重,各市县开展此项工作困难较大,情况也不尽相同。目前,省一级和个别市县没有力量开展此项工作。海口市物价局为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计委的做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前期事务性工作交由该局价格事务所实施。海口市价格事务所主要核对年审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收费,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进行审核、认证,为市物价局收费年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这只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基础事务性工作,海口市物价局根据价格事务所认证情况,对收费单位做年审认定结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交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有关部门查处。因此,海口市价格事务所只是为市物价局和收费单位提供事务性服务工作,没有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性质。
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海口市价格事务所属自收自支单位,为市有关收费单位提供事务性服务,在财政部门没有拨付专项经费的情况下,对服务单位收取一定费用,属有偿服务收费,可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海南省物价局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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