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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22 | 生效日期:2003-02-01 |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司法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司函(2002)10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考生收取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司法部收取的每个考生30元),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文件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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