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2-01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司法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司函(2002)10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考生收取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司法部收取的每个考生30元),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文件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