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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地税计[2003]第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发了津地税计[1998]19号《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地税征管情况,将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对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按2%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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