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地税流[2003]第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16-12-11
 

  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2]27号),现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且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分局不发售发票;未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其适用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的按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具以下资料备查: 
  1、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收费项目已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性资料(如: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缴款书或票款分离方式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等)。

  三、对由经营性收费重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已按照《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6号)第三条规定征免营业税的项目,已征或未征税款不作退、补。已领购的发票,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缴销,凭《发票缴销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