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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318线遂宁至蓬溪界段延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2002-12-25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318线遂宁至蓬溪界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遂交公路[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国道318线遂宁至蓬溪界段20.6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80号文件批准,按收费还贷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时间为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12月20日止。鉴于国道318线蓬溪境内尚有11.64公里未完工,不便统一设置收费站,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遂宁至蓬溪界段20.6公里试收费期限延长至蓬溪境内11.64公里交工验收后,统一设置收费站,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该路段的收费管理工作、收费标准、收费站点设置、收费范围等仍按川交公路[2001]80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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