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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2]8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自《补充通知》发文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转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开具。

  二、改《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三份为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底备查。

  三、“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由各主管征收分局自行刻制,统一格式为:长6.3 cm,宽1.1cm,采用仿宋,小二字体。在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此章时,若居民身份证明为多页,则在首页上加盖。

  四、在《补充通知》执行前开出的免税证明,暂不作清理。

  五、各主管征收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局涉外税处。
  请各主管征收分局认真组织学习、及时贯彻落实,并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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