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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财采[2002]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7 | 生效日期:2002-12-27 |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 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但须将采购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对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省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地县级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汽车采购视具体情况确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4、 各市(州、地)、县(市、区、地区)财政部门可据本地实际,参照《贵州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附件:《贵州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贵州省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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