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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邮政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劳社[200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信息产业、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贯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法规、政策;协调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发放、管理、运作机构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支出及结余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障待遇审批发放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形成书面报告,并分别报送其上级部门。县区的检查情况应在10月底前报市,市的检查情况应在11月底前报省。
  各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内容相近的检查,要以一个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加,以避免重复检查。检查应当深入、务实,重点调阅基础资料、测试业务流程、鉴别审批权限、评估管理效果、纠正工作失误。

  二、建立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银行、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根据财政、地税等部门转来的合法凭证,做好社会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录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核发待遇,并加强内部稽查;按规定及时向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工资、薪金资料,核定缴费基数;落实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制度;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信息库、个人账户数据库和基金管理数据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付、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基金征缴、支付和结余情况;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制度,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投诉。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做到应收尽收,日清月结,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当月记账,并最迟于次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协商安排社会保障基金存款和购买国债事宜。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必须根据省下达的省级调剂金指标按时足额上解。银行和邮政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和金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和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会计核算凭证和统计口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业务记录时点、口径不一致问题,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与银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联网,减少人为操作环节,提高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

  三、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
  一要加强征缴管理。各地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核准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依法进行征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要规范缓缴社会保险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于月底前将本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
  二要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加强对特殊工种的退休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权限,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出生日期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制度,两者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职工因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三要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发待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增加项目。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有关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生存证明核对制度。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规范失业、工伤、因病住院的认定工作和待遇发放手续,建立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报到制度。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每年公布一次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加强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经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通过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应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使之公开透明,防止少数人员暗箱操作。
  五要规范财务管理。历年结余的基金在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后,应及时安排定期存款和完成国家下达的购买国债任务。要严格执行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金账户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清理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建立完善内部负责征收记录的部门与负责会计核算的财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每月核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记录以及实际入库基金的情况,明确核对工作的责任。
  六要加强内部建设。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落实基金财务核算、基金调拨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管理、发放机构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等制度。
  七要强化惩处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挤占挪用基金及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邮政局
20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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