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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2003-01-0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按《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通知》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各地区、各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和“预算级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成比例填列,“预算科目”按照《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列。

  三、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通知》(粤财综[2002]134号)的规定,《通知》所列由省级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收费收入全部就地缴交国库,实行零余额管理。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2003年全部采用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缴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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