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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农[2002]4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侨办: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华侨事业费包括中央、省级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难侨生活困难补助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等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原华侨农场集中安置以及农垦系统、市县分散安置的归难侨。各市、县(区)申请上级补助,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侨办根据实际安置归难侨人数(其中:特困归侨人数)、个人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况(包括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年纯收入、人均可支配财力等),于每年11月底之前联函向省财政厅和省侨办提出下一年度申请。

  三、省财政厅和省侨办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原华侨农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归难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情况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规模进行审核和调整,分配各地预算控制指标,同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难侨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确定归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市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下达的控制指标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有关用款单位。

  四、有关市财政局和侨办应编报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对华侨事业费预算执行分析、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补助经费支出管理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侨办。

  五、各有关市财政局和侨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华侨农场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华侨农场的改革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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