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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对1万户特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专项补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残联[2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2 | 生效日期:2003-01-02 |
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局: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精神,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提高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就业。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3年从2002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1万户特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专项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二、经费来源,发放标准
经费从2002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受助对象每户每月补助50元,市和区(市)县各承担一部分资金。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同时提供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家庭收入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填写《成都市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补助审批表》。
2、核查: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布一周,村(居)民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3、审批:街道、乡(镇)残联核查后,对申请作出明确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者,报送区(市)县残联审批,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结果报市残联备案。区(市)县残联、市残联保留复审权。
4、领取:由已确定的受助对象持《成都市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补助领取卡》,按月到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四、发放程序 市残联根据各区(市)县的残疾人数、经济状况等客观实际情况,将1万名受助名额分解到各区(市)县残联,并依此按月划拨市级补助经费;区(市)县残联将本地匹配经费与市残联所拨经费一并划给相关街道、乡(镇)残联;再由街道、乡(镇)残联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助特困残疾人家庭。
五、监督与管理 所发放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严肃处理。受助对象由街道、乡(镇)残联每6个月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后受助者的相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补助经市政府批准不计入低保收入。
七、实施时间
本次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补助发放期暂定为一年,从2003年元月起至2003年12月止。以后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情况而定。
成都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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