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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2003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3]第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2016-12-11
 

  2003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3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条件
  1、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
1998年7月3日前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7.86%,1998年7月3日(含当日)后购买部分到期年利率为6.42%。
  2、2000年发行的一期、二期和三期3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从3月1日、5月1日和9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年利率均为2.89%。
  3、2002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贴现方式发行,期限1年,于7月12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4、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于8月6日到期,期限2年,年利率2.46%。
  5、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于11月1日到期,期限7年,年利率8.56%。
  6、1998年定向国债(向保险公司发行)于11月4日到期,期限5年,年利率5.68%。
  7、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从11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期限5年,年利率5.85%。
  上述1至2项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于到期日一次支付本息;4至7项为附息国债,于到期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其它有关事项
  1、2003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0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其兑付分档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3、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3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中国人民银行驻当地机构查询。
  5、2003年办理的附息国债利息的支付,由各交易场所及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予以公布并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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