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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明电[200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1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2003年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比例需进行调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明年起实行集中纳税,而原来的部分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为保证2003年所得税正确入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企业和其他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在2003年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其补缴和申请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
二、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以新预算科目(名称见附件二)缴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需退库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需退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从中央和地方国库退付。
四、删除《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0802项“葛州坝集团所得税”、第041002项“西电集团所得税”、第044303项“五矿集团所得税”、第046101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所得税”、046109项“其他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中国葛州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不再执行跨地区分享所得税缴库办法,其上缴的所得税分别以040809项“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041009项“其他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044309项“其他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0461款“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税款需要退库的,就地从中央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五、电信企业重组后成立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得税以2003年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第047003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得税”缴库;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以增设的047004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预算科目缴库。
六、2003所得税的征收、缴(退)库,本通知没有规定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结合所得税征管变化情况,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共同做好2003所得税征管工作。
附件一: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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