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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国库[2003]3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卫生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业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为了保证我市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面上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
附: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试点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基他财政性资金。
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财政性配套和还款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北京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等);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账户);按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北京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年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用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处单位,一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人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别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户的申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不定期《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市财政局审核民间怕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印鉴手续,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一式三份。预算单位是一级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其余级次的预算单位,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按规定确需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零余额账户,并 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收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该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且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传统费、住房公积金有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和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先烈专项支出,并按资金使用设置总分类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拨。
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银行应按照与市财政局签定的代理协议,并依照本办法和清算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及与国库存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账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预算收支科目或收费项目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置分账册,并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支出活动。
预算外资金支账册设置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输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按季分用编制。
第三十一条 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三十二条 基本经费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按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寺溺爱科目,下同)或收费项目编制。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填写《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编制《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四)(附所属单位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一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审批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时,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权项目用款计划内;其他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目或收费项目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审核并批复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汇总的用款计划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逐级下在室外基层预算单位,并将下达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需要调整用款计划内的,按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调整单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每月20日前批复下月调整的用款计划,特殊情况的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八条 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每月20日前批复下月调整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出付用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资金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需要支付,基层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写《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五),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六),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北京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填写,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还要按项目填写。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八),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或收费项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九)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市财政库支付招待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分预算内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作为国库管理机构记账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形码代理银行应按月与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按月与一级预算单位做好对账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政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手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工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面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处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财政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再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所缴纳的个个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五十二条 编织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于22日前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4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分月用款计划、人事部门核定的各预算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或收费项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清单,通知代理人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工资)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人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率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几户(代扣款项具体手续另行通知);同时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单。
第五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制发的《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1]15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先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财政零余账户(工资);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实后,应及时通知管理费理银行将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五十九条 工程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秀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的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招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购清单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全过程跟踪的项目同时附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
第六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北京市市给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北京市市级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审核内容包括: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马到成功算和用款计划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招待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账户(基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前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三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基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的50%的,市财政局有权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六十四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结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这后,按照重新批复的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六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支出),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节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六条 物品、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包括预算单位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未列入《北京市政府目录》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不可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七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前款年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六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总汇申请书》附《北京市市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审核的内容包括: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是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内,是否相符有关合同规定,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力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且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二条 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
第七十三条 形代理银行中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保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二)。
第七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账通知书》的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为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年十三)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例子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八条 预算需要从代理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八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单位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无太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清算。
第八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作日内)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授权专户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来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四)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五)。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基目(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八十五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内、外资金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其中,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应单独反映。
第八十六条 代理人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八十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北京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选择代理银行。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
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整资金,办量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做好财政授权支付相关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和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九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编制、汇总审核、申报本部门及的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转批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现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第九十一条 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庆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四)负责提出直接支付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人银行支付资金;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第九十二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帐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反支付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同进负责预算外资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他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专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三)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六)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九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及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严格依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预算外资金的支付还要根据预算外资金余额进行审核,原则上当年上缴余额的,不予签发支付指令。
第九十四条 除市政府以及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擅自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越能申请使用资金的;
(四)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支付加强帐务管理,依照有关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对账,同时要对授权额度等指标进行补充登记,并与会计记录衔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账务。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驴到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九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致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上级主不定期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条 本办法的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告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右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量。
回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足时,由其过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整额度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一异想天开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一: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二: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三: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四: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资金计划表
五: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六: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七: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八: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九: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十三: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十四:财政支出日报表
十五: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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