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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综[2002]26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在去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今年又加大清理力度,对现行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审核。经市政府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清理后的项目调整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本通知中涉及取消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领证》及票据变更、核销工作。
三、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物价部门管理,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通知规定2003年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的 通知》(京财综[2001]3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表一、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表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表三、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表四、不再列作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略)
表五、2003年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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