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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宁夏工商商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3]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2003-01-01
 

宁夏工商商会:
  你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为工商商会会员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贷款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管理办法》的批复》(宁政函[2000]123号)精神,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工商商会收取担保费申请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2]156号),现就担保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担保中心应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为维持正常运转,向被担保会员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定为:按每个季度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标准确定。

  二、担保中心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按收费单位的性质,对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你会担保中心章程规范运营,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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