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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5 生效日期:2002-11-01
 

丹东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字[2002]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对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20元;对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40元;对高消费行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60元。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请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1号)执行。
  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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