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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3]3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2003-01-09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办机要交通局申请补办机要交通文件收费审批手续的函》(中管财发[2002]5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的复函》(财综[2002]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办机要交通局向委托其传递党和国家核心秘密文件(物件)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文件类(包括:信件、文件、刊物、图纸和资料等)每件收费3元,每件重量超过100克再加收1元;物件类(包括:密码、密码机、保密机、密钥、保密电话、小型科研试验件及批量为500公斤以上的大批量文件等)每件收费4元,每件重量超过100克再加收2元。

  二、中办机要交通局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办机要交通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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