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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原国家统配煤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规发[200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规发[2002]8号“关于明确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关于由我省地税部门从煤炭企业销售的煤炭中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缓解山西省水资源严重紧缺,为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筹集的一项专项资金。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只是省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征收的部门,仅有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权,没有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的制定权。因此,我省原国家统配煤矿从中央下放地方后的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调整及1998年8月以后超过地方煤矿征收标准的多征抵顶问题,除省局积极向省政府汇报外,企业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反映。在省政府未重新调整国家统配煤矿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以前,仍然按当前征收标准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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