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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关于重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征便函[200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登记类收费等内容。为此,省局重申,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从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国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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