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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根据新政办发[2002]15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98件1998年至2000年成立的领导小组,请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根据以下原则将清理意见于元月18日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一、清理原则
1、按照国务院和上级政府要求,本级政府为完成阶段性、专项性工作,可以设立领导小组;但是,对于国务院和上级政府并无要求,且按照本级政府贯常工作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能够完成的工作,则无需设立领导小组。
2、按照国务院和上级政府要求设立领导小组的,必须明确规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是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工作协调,并规定不得以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名义向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3、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发布文件,限于对有关行政机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部署、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政府工作部门,对于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和议决的事项,应当在各部门职权、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以本部门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以本部门名义参加,必要时,可以请示领导小组委托有关人员进行协助。
3、领导小组已经完成阶段性、专项性任务,实现其工作目标的,应当予以撤销,其一般职责由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
4、2002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机构,原则上作人员调整。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职责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参照以上原则,由各乡镇自行清理登记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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