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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晋地税规发[200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1-05 | 生效日期:2003-01-05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启用后,旧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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