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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企)[2002]65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3-01-01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1号)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51元/千瓦时。为解决葛洲坝电厂提价对有关省(市)区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有关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1.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
  四、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

财政部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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