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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4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6 | 生效日期:2002-12-26 |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办[2002]23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每证15元收取工本费。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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