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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发[2003]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收或代征的各项收费应属《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级地税机关严禁擅自对属《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附件: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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