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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计价管[2003]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2016-12-11
 

海口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216号)规定收取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1993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2号)取消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海口市物价局审批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收费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取消海口市物价局批复海口市肇事车辆技术鉴定委员会、海南森那美汽车维修企业有限公司收取的交通事故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字[1999]177号)。各市县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以及与上述收费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也一律取消。

海南省物价局
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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