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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27 | 生效日期:2003-01-0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函》(辽公函[2002]7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6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4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达到公安部有关防伪印章质量要求规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名章,每枚印章一次性收取防伪网络登记费80元。
二、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范围及收支有关规定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本文件下达之前各地按公安部门要求,已制作完成的防伪印章,不再向用户收取网络登记费。
四、执收单位应到省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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