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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3]4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新兴集团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新总人[2002]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基数为954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42809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1。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工资分配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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