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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黄金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3]4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黄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工效挂钩企业2002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金总人字[2002]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挂钩企业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和黄金产量复合挂钩。工资总额的80%与实现利税挂钩,20%与黄金产量挂钩。
二、核定你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8709万元,黄金产量基数为1468.6万克;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8298.7万元,其中,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工资基数为22638.96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与黄金产量挂钩的工资基数为5659.74万元,单位黄金工资含量3.85元/克。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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