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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3]1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2002]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11605619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124489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局加强对企业工资和劳动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工资收入发放,不得在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和渠道发放工资外收入,进一步做好对下属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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