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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农税[2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5 | 生效日期:2003-01-15 |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2]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印刷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印刷。
二、印刷规格。《公告》采用70克书写纸,竖×宽为78cm×54cm,采用黑色字体。标题为黑体,字体大小:竖×宽为50cm×34cm;正文为宋体,字体大小为54磅;结尾“国家税务总局”为黑体,字体大小为54磅。
三、张贴公示时间。请你们将《公告》及时印制,并于2003年3月1日之前,在所属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并将印刷及张贴《公告》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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