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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检验收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3]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2003-03-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和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指标检验收费的请示》(豫质监监[2002]254号)收悉。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和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检验项目收取检验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查项目及标准:对小麦中过氧化苯甲酰和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检验项目按每批次200元收取检验费。

  二、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和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检验标准并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项目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检验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和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指标检验标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核拨,并按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01]3号)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办法。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五、本批复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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