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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3]13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7 | 生效日期:2003-01-27 |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出办[2002]12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记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元调整为每证10元。
二、你署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规定,记者证工本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署应在收到记者证工本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署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中关于记者证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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