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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要求集中纳税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3]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你处《关于请求集中缴纳税收的请示》(中长资穗发[2002]26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应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你办事处将位于全省各地的抵债资产(房地产)进行租赁经营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营业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与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无直接关系,所以,不能在办事处机构所在地集中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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