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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库[200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补充通知规定及已修订的2003年政府预算科目,我们对原预算科目分类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科目代码及其名称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使用全国税收征管软件(CTAIS)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2]5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中规定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其他地区统一使用附件所列的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2003年所得税类预算科目(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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